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晓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4********0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404民初2788号 |
案号 |
(2021)冀0404执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盛宏永旺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2015年4月2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1852413.93元;2016年7月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16 %计算);二、被告邯郸市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市瑞源物资有限公司、张海阔、刘风英、薛海燕、武晓刚对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邯郸市盛宏永旺物资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邯郸市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市瑞源物资有限公司、张海阔、刘风英、薛海燕、武晓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盛宏永旺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91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9914元,由被告邯郸市盛宏永旺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市瑞源物资有限公司、张海阔、刘风英、薛海燕、武晓刚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