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3********2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2民初190号 |
案号 |
(2021)川0182执1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余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游小玉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游小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余洋负担(此款游小玉已垫交,余洋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游小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