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3223********27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2民初190号
案号
(2021)川0182执19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余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游小玉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游小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余洋负担(此款游小玉已垫交,余洋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游小玉。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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