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3********4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1民初1049号
案号
(2021)川0181执13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故食汇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借款本金160万元,利息13951.6元及罚息(截止截至2020年2月21日的罚息为34086元,自2020年2月22日起的罚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公司客户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计付);二、被告四川故食汇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支付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利息、罚息相加的总额不得超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数额;三、被告四川故食汇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支付律师费6230元;四、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对被告四川故食汇食品有限公司所抵押的车牌号为川aj13j0、川am62d1、川a100h0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向华、李代建、刘学彬、赵建华、缪杰、眉山市同鑫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三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向华、李代建、刘学彬、赵建华、缪杰、眉山市同鑫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故食汇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8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880元,由被告四川故食汇食品有限公司、向华、李代建、刘学彬、赵建华、缪杰、眉山市同鑫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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