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728********3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2101号 |
案号 |
(2021)冀0202执恢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凌云、王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租金191918.45元及违约金57575.54元。 二、被告樊荣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2元,由被告樊凌云、王茹负担,被告樊荣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