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728********3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2101号
案号
(2021)冀0202执恢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凌云、王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租金191918.45元及违约金57575.54元。 二、被告樊荣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2元,由被告樊凌云、王茹负担,被告樊荣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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