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8********6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28民终1104号 |
案号 |
(2021)鄂2828执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8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变更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8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董彪、周明、丰骏连带赔偿邓年润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共计316864.30元。三、变更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8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梅振赔偿邓年润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共计86417.54元四、变更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8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邓容平赔偿邓年润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共计86417.54元。五、驳回邓年润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68元、由邓年润负担238元,由丰骏承担555元,由梅振承担767元,由邓容平承担238元,由丰俊、董彪、周明共同负担8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