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7********45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106民初2396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35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洁宋某、张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160532.14元;二、被告宋洁宋某、张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0年9月22日的利息及滞纳费共12093.43元;三、被告宋洁宋某、张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60532.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滞纳费;四、被告宋洁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815元;五、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宋洁宋某、张鹏飞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复地路2号22幢5层0502号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区(不动产权证号:晋(2019)太原市不动产权第0112645号晋(2019)太原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抵押的房屋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5元,由被告宋洁宋某、张鹏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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