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801********0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801民初2021号
案号
(2021)云2801执恢4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龙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程姚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2月25日的利息4002元,对于之后的利息依本金80000元,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龙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程姚支付违约金8000元;三、驳回原告程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54元(实收),由被告龙强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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