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经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2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11417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1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六安诚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买方信贷年度授信)合同》(编号:120192018080)、《“逐车贷”最高额融资授信协议》(编号:120212018275)项下的贷款本金99 417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2日利息为7 639.64元,自2019年9月3日起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99 417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二、被告六安诚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买方信贷)合同》(编号:12001092019000022)项下的贷款本金3 810 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23日的利息为86 231元;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3 810 000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三、被告六安诚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 000元。四、被告何经纬对被告六安诚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经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六安诚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童旭娟对被告六安诚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童旭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六安诚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安徽十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路坷、文明对被告六安诚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十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路坷、文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六安诚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七、如被告六安诚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翁廷林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鼎盛时代广场8幢1-2209室和被告赵建民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7号1幢101室,所得价款由原告在420万元的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八、驳回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 850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43 850元,由被告六安诚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十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经纬、赵路坷、童旭娟、文明、翁廷林、赵建民共同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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