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8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681民初495号 |
案号 |
(2019)桂0681执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平支行与被告袁玉之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袁玉之偿还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平支行借款本金42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1月20日前利息共为77724.28元;以后利息以4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计算,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叶国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平支行有权以被告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灵山县十里工业园大炮岭片区A地块的房地产[土地证号:灵国用(2015)第01-005、灵国用(2016)第01-176号,房产证号:灵房权证灵山字第201641883号、第201641884号、第201641885号、第201641886号]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欠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10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玉之、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叶国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时间 |
2019-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朝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215968815576 |
登记机关 |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灵山县工业区十里工业园大炮岭片区(新圩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