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鲁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01********0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01民初568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5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明志借款5.7万元;二、被告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明志借款2万元自2016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hyperlink"[removed]slc(9876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removed]slc(98761,232)"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鲁勇负担(公告费600.0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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