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泸州兴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7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502民初1567号
案号
(2021)川0504执恢3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春燕、黄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借款本金232928.97元、利息126498.28元、滞纳金13500.00元,共计372927.25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有权对被告马春燕用作抵押的挂靠在被告泸州豪沃物流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川e45267、川e45287的车辆,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泸州兴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4.00元,由被告马春燕、黄楷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黄顺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3MA6220R10A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顺江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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