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9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11民初1854号 |
案号 |
(2019)赣0111执1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市青山湖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440000元及利息(包括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5469.9元,截止2016年12月20日的罚息81570.23元、复利781.79元;此后利息以本金5440000元按36011101-2015年(青湖)字01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市青山湖区支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56000元;三、被告胡小保、闵六妹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第一项中的24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和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南昌鑫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第一项中的304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和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市青山湖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027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627元,由被告江西渡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鑫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小保、闵六妹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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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小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1741959403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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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篁山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