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71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0925民初390号
案号
(2019)云0925执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创亚冷却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7800元。二、被告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创亚冷却塔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9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00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2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成都创亚冷却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1元,减半收取2010.5元,由被告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9-11-19
发布时间
2019-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范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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