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224********0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01民初12337号
案号
(2021)渝0101执34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渝0101民初12337号判 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鄂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 日 内 支 付 原 告 重 庆 万 州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代 偿 本 息 519484.69 元及资金占用费(以 45819.66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6 月 2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的 400%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 44615.03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00%计算利息至付清之 日止;以 47968.75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8 月 31 日起按全18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00%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 48264.04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9 月 26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的400%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44768.75元 为基数,从 2019 年 10 月 3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00%计算利息至付清之 日止;以 288051.46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11 月 30 日起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00%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鄂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万州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 115000 元。 三、被告重庆鑫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煦阳石 材有限公司、杨大卫、张友芬、张友青、彭波在上述第一项、 第二项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 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鄂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重 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胜利村 10 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不动 产登记证号为渝(2017)万州区不动产证明第 000800682 号) 经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 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张友芬所有的房屋(位于万州区白岩 路 152-194 号负一层 b4-1 号、万州区白岩路 152-194 号负 一层 b4-2 号、万州区白岩路一巷 60 号负 1-3、万州区罗汉 寺 4 号-1 层 5 号房、万州区罗汉寺 4 号-1 层 6 号房屋即不19 动产登记证号为渝 2017 万州区不动产证明第 000810979 号、 渝 2017 万州区不动产证明第 000810902 号、渝 2017 万州区 不动产证明第 000811110 号、渝 2017 万州区不动产证明第 000811052 号、渝 2017 万州区不动产证明第 000810827 号) 经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 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张友青持有的被告重庆鄂楚实业有 限公司 90%的股权经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 受偿权。 七、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 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彭波持有的被告重庆鄂楚实业有限 公司 10%的股权经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277 元,减半收取 5638.50 元,由被告重 庆鄂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鑫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 庆煦阳石材有限公司、杨大卫、张友芬、张友青、彭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 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递 交上诉状的七日内提交交纳上诉费的收据,逾期未上诉或未 依法缴纳上诉费用或未获批准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司法20 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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