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殷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306********4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7刑终78号
案号
(2021)黑0781执恢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9)黑0781刑初67号判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即原审被告人杨陈犯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犯罪所得,返还各被害人。二、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9)黑0781刑初67号判决第一至第十二项、 第十四项, 即上诉人曾胜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审被告人丁井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诉人于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上诉人韩春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原审被告人杨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上诉人李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上诉人殷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上诉人李兆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诉人王忠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诉人周六军犯许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诉人张亚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诉人张云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案扣押款物依法予以收缴,未随案移送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上诉人曾胜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四、原审被告人丁井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五、上诉人于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六、上诉人韩春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七、原审被告人杨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八、上诉人李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九、上诉人殷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上诉人李兆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一、上诉人王忠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二、上诉人张亚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三、上诉人周六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四、上诉人张云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五、在案扣押、冻结涉案款返还各被害人。未随案移送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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