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30********43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51民初9617号 |
案号 |
(2021)沪0151执1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梅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善元货款127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计1421元,由被告梅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