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郜俊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7********9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51民初6523号 |
案号 |
(2021)沪0151执19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汉珍、谭红梅、浦诗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浦惠忠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顾正权医疗费301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护理费5400元、营养费3600元、鉴定费645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躺椅320元、住宿费198元、住院期间躺椅费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700元、伤残赔偿金146058元、误工费29040元、代理费3000元计233433元中70%即163403元; 二、被告郜俊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顾正权医疗费301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护理费5400元、营养费3600元、鉴定费645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躺椅320元、住宿费198元、住院期间躺椅费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700元、伤残赔偿金146058元、误工费29040元、代理费3000元计233433元中30%即700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原告顾正权负担280元,被告潘汉珍、谭红梅、浦诗雅负担3250元,被告郜俊义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