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古丽娜尔·纳斯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201********5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兵1202民初1717号
案号
(2021)兵1202执13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买买提?阿布都、古丽娜尔?纳斯尔共同向原告成华政偿还借款本金55 000元及利息(以4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买买提?阿布都、古丽娜尔?纳斯尔共同向原告成华政支付律师费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成华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买买提?阿布都、古丽娜尔?纳斯尔共同承担698元、原告成华政承担83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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