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2********4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05001号
案号
(2015)穗天法执字第084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合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9999999.98 元及利息、罚 息及复利(截至201 3 年 7月2 1日止的利息、 罚 息为2798242.55 元,复利为86991.4 元;自20 1 3 年 7月22 E1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罚 息和复利);二、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曾远文提供的抵押物 即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北路1号B01铺、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北路1号B02铺、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北路1号B03铺的房产在最高债权额40000000 元 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曾远文、方军在最高债权额40000000 元 限度内,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5-10-10
发布时间
2015-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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