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13********46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3民初906号
案号
(2021)辽0213执16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燕、王洪波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石河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96%计算的利息、承担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96%上浮50%计算的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8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燕、王洪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时间
2021-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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