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5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404民初1008号 |
案号 |
(2021)辽0404执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房浩楠与被告苏晓东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并解除;二、被告苏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房浩楠房屋租金2740元、押金900元,给付补偿金900元,共计4540元;二、驳回原告房浩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苏晓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