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27********7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424民特145号
案号
(2021)浙0424执14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盐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曹海龙、任静归还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280.86元(暂算至2021年1月11日,以后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由曹海龙、任静于2021年2月28日前归还本金10000元,自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于每月月底前各归还本金7000元,余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280.86元(暂算至2021年1月11日,以后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于2021年8月底前付清;二、曹海龙、任静于2021年8月底前偿付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如曹海龙、任静任何一期逾期付款的,则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曹海龙、任静逾期的次日起就曹海龙、任静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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