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4********20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03民初11422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1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浩诚陆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买方信贷年度授信)合同》(编号:120192018041)、《“逐车贷”最高额融资授信协议》(编号:120212018266)项下的贷款本金223 01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23日利息、罚息、复利为4 058.82元,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223 014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二、被告阜阳浩诚陆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买方信贷)合同》(编号:12001092019000020)项下的贷款本金3 640 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23日的利息为60 769.8元;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3 640 000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三、被告阜阳浩诚陆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 000元。四、被告焦阳对被告阜阳浩诚陆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焦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阜阳浩诚陆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六安诚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童旭娟对被告阜阳浩诚陆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安诚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童旭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阜阳浩诚陆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安徽十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文明、赵路坷对被告阜阳浩诚陆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十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文明、赵路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阜阳浩诚陆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 556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43 556元,由被告阜阳浩诚陆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十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文明、赵路坷、六安诚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童旭娟、焦阳共同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