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康迪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华南国仲深裁[2017]D391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恢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及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12月25日的利息人民币2,527,777.78元;并以人民币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向申请人支付自2016年12月26日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罚息。(二)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裁决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申请人对于处置第四被申请人名下向申请人抵押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景田片区的安柏丽晶园4—7栋4栋27A房产(深房地字第3000754806号)及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的赛格广场3604A、36048、3605A、36058四套房产(深房地字第3000240659号、深房地字第3000240670号、深房地字第3000240669号、深房地字第3000240662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50,886.40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仲裁费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和第五被申请人应迳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50,886.40元。以上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凯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74117587C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西区七号侨德科技园厂房A栋七楼A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