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3********2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403民初744号
案号
(2021)辽0403执7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汪野将80000元借款返还给原告白学禹。并自2020年6月26日起,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承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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