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军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1********5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8民初10556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69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军飞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 二、被告邱军飞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067.07元; 三、被告邱军飞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452,067.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4818%计算,支付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四、被告吴金花、邱丽锋、吴林海、吴刘海、上海尚优生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上述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军飞进行追偿; 五、被告叶飞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借款本金450,000元及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上述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军飞进行追偿; 六、被告邱军飞、吴金花、邱丽锋、吴林海、吴刘海、叶飞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2,750元,被告上海尚优生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军飞、吴金花、邱丽锋、吴林海、吴刘海、叶飞进行追偿。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4.84元,由被告邱军飞、吴金花、邱丽锋、吴林海、吴刘海、叶飞共同负担,被告上海尚优生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时间 |
2021-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