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晏春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28********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3民终791号 |
案号 |
(2021)云2328执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 01 9)云2 32 8民初1 2 8 8号民事判决; !.一 二、由晏春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邬朝勇借款3 5 0 0 0元; 三、杨秋丽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 7 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 0 0元,合计9 7 5元,由晏春龙负担(未交)。因杨秋丽上诉时预交了6 7 5元,其多交纳的37 5元予以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