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184********1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481民初3704号
案号
(2021)浙0481执32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沈强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借款本金 2 5 7 2 3 6. 0 4元,支付利息(含复利) 4 7 3 9. 8 0元[暂计算至 2 0 2 1年 4月 1 7日,此后利息(含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违约金3 3 5 2. 1 2元、分期手续费 5 1 8 8. 4 0元及律师代理费 2 5 0 0元。2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有权就上述第 1项确定的款项对被执行人沈强所有的抵押物(车牌号为沪cl 9 2 2r白色宝马牌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 0 2 1年 7月 3 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3 9 9 5元、诉讼费 4 6 1 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1-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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