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422********1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0421民初91号
案号
(2021)云0421执恢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树春、马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4545.61元(截至2018年1月23日止包括借期内利息2293.42元、逾期利息2130.06元、复利122.13元),本息合计44545.61元,自2018年1月24日起,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正常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分别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绍龙、李江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绍龙、李江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钱树春、马秀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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