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际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723********3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2828民初856号
案号
(2021)鄂2828执1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际安、梁卫增偿还原告戴卫华借款本金750000元,并以其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8年4月12日至2020年9月29日的利息共计277187.5元;二、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方式为:被告黄际安偿还原告戴卫华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38593.75元,借款本息共计738593.75元,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246197.9元,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246197.9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246197.9元;三、被告梁卫增偿还原告戴卫华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38593.75元,借款本息共计288593.75元,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96197.9元,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96197.9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96197.9元;四、上述借款本息如二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戴卫华可就剩余未偿还款项申请执行;五、2019年9月23日被告黄际安抵押给原告戴卫华的车牌号为桂a107n9的捷豹小车一辆(已办理过户登记),作价230000元,在第一笔应偿还借款本息中扣减;六、本案原告戴卫华律师代理费由二被告承担,由被告黄际安承担40000元,被告梁卫增承担20000元,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付清;七、本案案件受理费15196元,减半收取7598元,由被告黄际安负担5000元,被告梁卫增负担2598元,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付清;八、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九、无其他争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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