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际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3********3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2828民初856号 |
案号 |
(2021)鄂2828执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际安、梁卫增偿还原告戴卫华借款本金750000元,并以其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8年4月12日至2020年9月29日的利息共计277187.5元;二、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方式为:被告黄际安偿还原告戴卫华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38593.75元,借款本息共计738593.75元,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246197.9元,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246197.9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246197.9元;三、被告梁卫增偿还原告戴卫华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38593.75元,借款本息共计288593.75元,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96197.9元,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96197.9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96197.9元;四、上述借款本息如二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戴卫华可就剩余未偿还款项申请执行;五、2019年9月23日被告黄际安抵押给原告戴卫华的车牌号为桂a107n9的捷豹小车一辆(已办理过户登记),作价230000元,在第一笔应偿还借款本息中扣减;六、本案原告戴卫华律师代理费由二被告承担,由被告黄际安承担40000元,被告梁卫增承担20000元,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付清;七、本案案件受理费15196元,减半收取7598元,由被告黄际安负担5000元,被告梁卫增负担2598元,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付清;八、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九、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