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9********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民终233号 |
案号 |
(2020)赣0924执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4民初3号民事判决;二、郑丽君、漆佳锐、漆佳欣、漆子坤、漆紫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漆智平遗产范围内向邹南平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9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龚小平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龚小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漆智平的遗产进行追偿;四、驳回邹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93元,由郑丽君、漆佳锐、漆佳欣、漆子坤、漆紫羽、龚小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93元,由龚小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