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常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21********1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202民初1268号 |
案号 |
(2019)鄂0202执恢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冶市唐家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贷款本金7000000元、银行汇票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941939.74元(共计人民币8941939.74元)以及截止至2016年6月18日所欠的利息612613.24元;并以未偿还的本金8941939.74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从2016年6月19日至全部款项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大冶市林钼矿业有限公司、柯常云、吴贵宝、柯常富、黄唯独对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9340元(已减半收取)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大冶市唐家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林钼矿业有限公司、柯常云、吴贵宝、柯常富、黄唯独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