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丽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9********09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791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鲁1791执恢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尚剑、陈英偿还原告刘岳敏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永旗、饶丽君对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永旗、饶丽君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张尚剑、陈英追偿。三、原告对被告张永旗、侥丽君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中富奥斯卡春城小区47号楼1单元03003室(不动产权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140445/140445-1号)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