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001********4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40民终2169号
案号
(2021)新4003执8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3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二、叶超、杨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曹玉江偿还借款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72元,公告费32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3元,共计4,068.2元,由曹玉江负担387.68元, 叶超、杨小琴负担3,680.5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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