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3********0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523民初4759号
案号
(2021)浙0523执14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胡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1 4 4 0 4 1. 3 7元、支付利息 2 4 4 9. 8 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已算至 2 0 2 0年 4月 5日,逾期利息以 1 4 4 0 4 1. 3 7元为基数,自2 0 2 0年 4月 6日起按年利率 1 5. 4%算至款清,利随本清);二、胡焱聪、郑春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额向胡建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 6 4 5元(已减半),由胡建国、胡焱聪、郑春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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