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4272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1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覃义明支付原告常熟市常发钢模站租金人民币1315200元及利息(以1315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251292.7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履行。二、被告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覃义7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常熟市常发钢模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3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96元,由原告常熟市常发钢模站负担3947元,由被告覃义明、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44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预交诉讼费用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包建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6694341182 |
登记机关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前哨路55号202(H)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