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步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01********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02民初1272号 |
案号 |
(2021)桂0202执恢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蒋立超、梁永珍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归还借款本金750000元;二、被告蒋立超、梁永珍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支付利息20089.91元、罚息184049.14元(罚息暂计至2018年5月18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微贷通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另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蒋立超、梁永珍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41166元;四、被告梁永全、龙步林、玉林市金三道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蒋立超、梁永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永全、龙步林、玉林市金三道商贸有限公司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立超、梁永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753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87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蒋立超、梁永珍、梁永全、龙步林、玉林市金三道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