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卫德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4民初6909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卫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998850.76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8月22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0778.06元,此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开发区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合肥卫德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20万元限额内对肥西县官亭镇合六路边馨芝秀服装产业园B08#房产(权证号:房地产他证肥西字第2014018579号)和肥西县官亭镇合六公路用地(权证号:肥西他项(2014)第10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王冬梅、韩银龙、陈雨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合肥卫德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2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冬梅、韩银龙、陈雨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卫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合肥卫德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卫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57元,由合肥卫德贸易有限公司、王冬梅、韩银龙、陈雨萌、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104执37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462072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冬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35914158805 |
登记机关 |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严丰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