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4********3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庆仲(裁)字第(504)号
案号
(2021)皖0824执16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庆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张艮华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申请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43273.92元、违约金72982.18元、律师代理费15150元,共计331406.10元。二、被申请人张艮华如不按第一项裁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申请人张艮华名下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编号:皖a228s6;车架号:lsgnb83l4ha02246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台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申请人丁国华对申请人行使抵押权后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申请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五、仲裁费10925元,由被申请人张艮华、丁国华承担9819元,申请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110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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