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9003********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1刑初366号
案号
(2021)川0181执18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魏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9年1月28日止)。二、被告人马明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魏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马明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扣押在案的违禁品甲基苯丙胺11.2克予以没收;扣押在案被告人魏忠金色华为手机、oppoa59s手机各壹部,被告人马明月智能手机壹部予以没收,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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