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飞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3********1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30435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14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1614679】。被告邓飞拥、陈美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森利泰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8371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183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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