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02********7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43民终528号 |
案号 |
(2021)新4322执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富蕴县人民法院(2018)新432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刘国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梁新民加工费369,280.1元;三、驳回上诉人梁新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梁新民负担561.64元,由被上诉人刘国斌负担6,738.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39.11元,由上诉人梁新民负担528.76元,被上诉人刘国斌3,310.35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被上诉人刘国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