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昊炎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91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802民初2089号 |
案号 |
(2019)豫0802执16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作市昊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6998182.7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6998182.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9日止(扣除已归还的789.75元利息);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6998182.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自2017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法:对合同期限内被告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525%自2017年1月21日计算至2017年7月29日止);二、被告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焦作市武鑫工贸有限公司、郑州华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李风珍、王立、马永胜、宋胜伟、彭忠慧、刘原对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针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焦作市昊炎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焦作市武鑫工贸有限公司、郑州华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李风珍、王立、马永胜、宋胜伟、彭忠慧、刘原负担。该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802执169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070343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0359910792XE |
登记机关 |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焦作市金顿钢材市场中区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