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205********0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甬海商初字第00445号
案号
(2015)甬海执民字第006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海曙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乾大进出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借款本金7 000 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复利计至2013年6月23日为47 626.0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1233-2012(城建)-048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浙江乾大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清;二、被告宁波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沈威、被告杨宝桦、被告楼惠福、被告沈鲁华、被告沈银水、被告范菊妹对被告浙江乾大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有权对被告杨宝桦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顺德路136弄58号(13-1)(13-2)、(13-4)(13-6)、(13-7)(13-8)、(13-10)(13-12)、(13-13)(13-14)、(13-28)(13-29)、(13-31)(13-33)、(13-34)(13-35)、(13-44)(13-45)、(13-47)(13-49)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甬海段私字第20090300、20090301、20090302、20090303、20090304、20090305、20090306、20090307、20090308、20090309号;土地证号:甬国用(2009)第0104596、0104597、0104598、0104599、0104600、0104601、0104602、0104603、0104604、0104605号】享有抵押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宁波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沈威、被告杨宝桦、被告楼惠福、被告沈鲁华、被告沈银水、被告范菊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乾大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6-04
发布时间
2015-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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