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国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01********5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791民初846号
案号
(2021)鲁1791执12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国峰、庞成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借款本金449504.44元、利息12 724.95元、罚息365.78元及逾期利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4月7日。逾期利息、复利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对被告孙国峰、庞成红所有的位于菏泽市华安路怡海花园小区10号楼a-501室房他证市直字第1611228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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