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常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130********1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0524民初1163号
案号
(2021)云0524执6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常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昆明圆跃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8,732.6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98,732.66元为基数,2017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17日的利息为110,176.74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8日至货款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赵常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昆明圆跃商贸有限公司鉴定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4元,(执行费)由被告赵常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5-28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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