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小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2********17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22民初2634号
案号
(2021)川0522执恢3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倪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雪芳借款20000元,并自2016年1月4日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3600元在其应向原告支付的上述借款利息中抵扣。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倪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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