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72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34号 |
案号 |
(2019)湘0422执恢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衡南县和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4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由被告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4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汪元辉、吴桂花、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衡南县和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2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286元,由被告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时间 |
2019-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湘0422执恢13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4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820394.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为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00707286532E |
登记机关 |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衡阳市石鼓区常胜中路4号建银大厦西头5-6楼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