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3********3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523民初4651号
案号
(2021)浙0523执14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胡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 0 0 0 0 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 2 0 2 0年 1 1月 2日为 6 4 7 8 7. 8 6元,自 2 0 2 0年 1 1月 3日起按月利率 7. 2 5‰加收 5 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4-以上罚息、复息均计算至款清);二、李双林、周德珠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额向胡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 6 3 5元(已减半),由胡超、李双林、周德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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