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子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25********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524民初1477号 |
案号 |
(2021)云0524执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524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反诉原告)陈子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何斌然、季文峰货款2497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商业贷款1-5年期;利率4.75%的4倍,即年利率19%承担从2020年8月1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征收本诉案件受理费3385元、反诉受理费2525元,合计59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陈子刚负担。(原告已退费,被告本诉受理费未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